未及时履行信披义务 天和防务违规收监管函

深交所网站日前公布《关于对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25号)。2020年12月2日,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和防务”,300397.SZ)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称2019年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华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A公司、B公司及其子公司签订订单累计金额分别为49448.61万元、45622.11万元,占天和防务2018年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87%、172%。

天和防务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12月2日才予以补充披露。

深交所指出,天和防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请天和防务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军民两用电子信息技术创新研究和产品开发的民营高科技军工上市企业。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8日,于2014年9月10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股票代码300397。公司已形成“综合电子信息”“先进通信与物联”“智慧海洋”等三大产业体系和军工装备、智能安防、综合电子、通信电子、智能海防等五大产业板块。

2020年12月2日,天和防务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显示,天和防务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华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分别与同一交易对手方A公司、同一交易对手方B公司及其子公司签订了多份订单,2019年度订单累计金额分别超过订单签署期前一个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收入的50%。

2019年度子公司与A公司、B公司签订日常经营合同统计情况表显示,深圳市华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A公司、B公司及其子公司签订订单累计金额分别为49448.61万元、45622.11万元。截止公告日,上述与A公司2019年度签订的订单已全部执行完成且确认收入;与B公司2019年度签订的订单尚有571.98万元未确认收入。

相关规定: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发行人、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25号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称2019年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华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A公司、B公司及其子公司签订订单累计金额分别为49,448.61万元、45,622.11万元,占你公司2018年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87%、172%。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12月2日才予以补充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2月24日

关键词: 天和防务 违规 监管函